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(2013)商标异字第33613号“超六及图”商标异议裁定书,石家庄一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: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:石家庄一诺商标有限公司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异议人)对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河北智尊智圣饮料有限公司(原辛集市广佛档案袋厂)(以下称为被异议人)经我局局部审定并刊登在第1307期《商标公告》第9433562号“超六及图”商标提出异议,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。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。
经审理,我局认为:被异议商标“超六及图”指定使用在第32类“杏仁乳(饮料);果茶(不含酒精);奶茶(非奶为主)”等商品上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7315号“六个核桃”等商标,指定使用在第32类“植物饮料;豆类饮料”等商品上。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,未构成近似商标,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。异议人称为异议人恶意复制、模仿、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。